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憶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李驩榮 告訴被告羅憶雯於民國111年6月8日在新竹縣竹北市中山路10巷處因車禍所犯之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