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6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等語。然聲請人未提出如附表所示已協商成立、及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請說明對 徐偵騰 、 徐碧珍 之借款之借款用途及有無利息約定、
清償方式及目前已償還金額若干,並將上開債務列入債權人清冊及更正債務總金額。
⒊請補提債權人清冊之各債權人之地址、債權原因及種類、有無
擔保權或優先之財產及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並說明聲請人於財產歸屬資料上陳明之房屋貸款,為何未列入債權人清冊。
⒋請提出配偶 張遠興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請提出聲請前五年聲請人於市場擺攤營業每月營業額及其證明文件。
⒍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里○○街○○○號13樓之2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及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另提出房屋貸款及每月繳納房貸之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學費8,000元、生活費12,000元
、註冊費用1,250元及借款每月攤還本金10,000元等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⒏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請陳明聲請人前2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