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205號原告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訴訟代理人 許瑞君 被告勝威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其中各筆金額各自附表一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附表二所示還款日期給付如附表二所示還款金額,及各自還款日期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幣貳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就已屆清償期部分每期各以新臺幣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期各以新臺幣壹萬伍仟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2月間向聲請人購買2,500,000個LED顆粒,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947,750元,聲請人如期交貨,被告亦已收受,惟被告嗣後僅給付貨款745,000元,尚欠貨款1,202,750元未清償,兩造遂協議分期及延期清償貨款,被告並於101年9月間提出還款計晝,及提出自106年1月25日起按月簽發、票面金額有各為15,000元之支票79張及發票日為112年8月25日、票面金額為17,750元之支票1張予原告,作為清償前開貨款之用。惟被告所提供自106年1月起至107年3月止之支票共計15張,皆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原告曾於106年9月19日限期催告被告給付貨款,惟被告屆期仍不清償,現原告除前開遭退票而未清償之貨款225,000元外,尚有被告所開立票面金額共計977,750元之支票65張未獲給付,雖該65張支票尚未屆期,惟因被告已成為拒絕往來戶,確有到期顯然不能履行之客觀事實,應認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而有於履行期未到前提起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之必要,是爰依民法第367條及第36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已屆期之票款,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就其餘未屆期之貨款,提起將來給付之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尚未清償之貨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2,7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就被告就尚未給付之貨款1,202,750元,曾於101年
9月間提出還款計晝,同意清償前開貨款,另提出自106年1月25日起按月簽發、票面金額有各為15,000元之支票79張及發票日為112年8月25日、票面金額為17,750元之支票1張(下稱系爭支票)予原告,作為清償前開貨款之用。惟系爭支票中,發票日自106年1月25日起至107年3月止之支票共15張,皆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送貨單、被告收貨證明、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催告函、還款計劃影本無訛(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580號卷第3至54頁、本院卷第53頁),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
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故凡居於未來履行狀態有現實給付必要者,均可允債權人先行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查本件被告已簽認還款計劃表明就積欠原告之貨款1,202,750元,願分期清償,另由被告所簽發之80張支票觀之,兩造應係約定被告應自106年1月25日起至112年8月25日止,每月為一期,共分80期,其中自106年1月25日起至112年7月25日止共79期,按月於每月25日償還原告15,000元,第80期償還原告17,750元。嗣系爭支票之發票日自106年1月25日起至107年3月25日止之支票15張,雖經原告提示,惟均因被告存款不足遭退票,而使被告成為拒絕往來戶,另原告亦曾於106年9月間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貨款,又再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然除未獲付款外,被告亦對前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本件起訴(見本院卷第9頁)。是被告迄至本院107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仍積欠原告自106年1月25日起至107年4月25日止已到期金額240,000元未清償(計算式:15,000×16=240,000),而既被告之支票存款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則其與銀行間之委任關係應已終止,其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支票雖未到期,惟屆期必無從兌現,可見被告有拒絕依系爭還款計劃及以各期支票還款之情事,已難期待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各分期期限屆至時會依兩造間分期清償之協議內容清償債務。從而,被告確有到期不履行之虞,原告即有預為請求之必要,原告就106年5月25日起至112年8月25日各期給付部分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揆諸前開之規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又依前開兩造間分期還款之約定,被告應分80期,前79期按
月於每月25日償還原告15,000元,第80期還款17,750元,原告又於本院107年4月20日之庭期陳稱其與被告間並無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見本院卷第38頁),顯見兩造合意被告得自106年1月25日起至112年8月25日分期給付甚明。
故除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已到期部分240,000元外,被告自107年5月25日起至112年8月25日共應清償之962,750元部分,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提前給付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實乏所憑。則原告既依兩造間分期給付剩餘貨款之協議及系爭支票提起本訴,仍僅得命被告按期給付,尚不得請求被告應一次給付未到期之962,750元部分。
㈣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分期給付貨款之協議等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自106年1月25日起至107年4月25日止已到期未清償部分共240,000元(計算式:15,000×16=240,000)及其中自106年1月25日起至106年12月25日止已到期未清償之180,000元(計算式:15,000×12=180,000)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即107年1月15日(見司促卷第58、59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及107年1月25日至107年4月25日各期已到期未清償部分自各該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另自107年5月25日起至112年7月25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15,000元,於112年8月25日給付17,750元,暨自各該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詳如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及遲延利息,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又原告勝訴部分既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一(已到期未清償部分):
┌──┬─────────┬───────────┬─────────────┐│編號│還款日期│還款金額(新臺幣;元)│遲延利息之起迄日││││││├──┼─────────┼───────────┼─────────────┤│1│106年1月25日起至│180,000(計算式:15,00│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年12月25日止│0×12=180,000元)│107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107年1月25日│15,000│自107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107年2月25日│15,000│自107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107年3月25日│15,000│自107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107年4月25日│15,000│自107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總額│240,000元│└────────────┴─────────────────────────┘附表二(未到期預先請求部分):
┌──┬─────────┬───────────┬─────────────┐│編號│還款日期│還款金額(新臺幣;元)│遲延利息之起迄日│├──┼─────────┼───────────┼─────────────┤│1│107年5月25日│15,000│107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107年6月25日│15,000│107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107年7月25日│15,000│107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107年8月25日│15,000│107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107年9月25日│15,000│107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6│107年10月25日│15,000│107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7│107年11月25日│15,000│107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8│107年12月25日│15,000│107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9│108年1月25日│15,000│108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0│108年2月25日│15,000│10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1│108年3月25日│15,000│108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2│108年4月25日│15,000│108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3│108年5月25日│15,000│108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4│108年6月25日│15,000│108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5│108年7月25日│15,000│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6│108年8月25日│15,000│108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7│108年9月25日│15,000│108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8│108年10月25日│15,000│108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9│108年11月25日│15,000│108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0│108年12月25日│15,000│108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1│109年1月25日│15,000│109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2│109年2月25日│15,000│109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3│109年3月25日│15,000│109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4│109年4月25日│15,000│109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5│109年5月25日│15,000│109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6│109年6月25日│15,000│109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7│109年7月25日│15,000│109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8│109年8月25日│15,000│10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9│109年9月25日│15,000│109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0│109年10月25日│15,000│109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1│109年11月25日│15,000│109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2│109年12月25日│15,000│109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3│110年1月25日│15,000│110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4│110年2月25日│15,000│110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5│110年3月25日│15,000│110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6│110年4月25日│15,000│110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7│110年5月25日│15,000│110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8│110年6月25日│15,000│110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9│110年7月25日│15,000│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0│110年8月25日│15,000│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1│110年9月25日│15,000│110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2│110年10月25日│15,000│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3│110年11月25日│15,000│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4│110年12月25日│15,000│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5│111年1月25日│15,000│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6│111年2月25日│15,000│111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7│111年3月25日│15,000│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8│111年4月25日│15,000│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9│111年5月25日│15,000│111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0│111年6月25日│15,000│111年6月26日至清償日止│├──┼─────────┼───────────┼─────────────┤│51│111年7月25日│15,000│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2│111年8月25日│15,000│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3│111年9月25日│15,000│11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4│111年10月25日│15,000│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5│111年11月25日│15,000│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6│111年12月25日│15,000│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7│112年1月25日│15,000│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8│112年2月25日│15,000│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9│112年3月25日│15,000│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60│112年4月25日│15,000│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61│112年5月25日│15,000│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62│112年6月25日│15,000│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63│112年7月25日│15,000│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64│112年8月25日│17,750│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總額│962,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