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810號債權人 李兆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朝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請求(票號LD0000000、LD0000000、LD0000000號支票部分)之依據(前揭支票發票日均未屆至,執票人尚不得為付款之提示,若誤為請求,請具狀更正。又若本件係依其他法律關係為請求,應併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債務人楊朝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