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賴冠華 被告 洪治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