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聲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聲再字第387號至第394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所示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均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裁定已經確定而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定有明文。是再審當事人應以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及原裁判既判力所及之人為限,故再審之聲請,非當事人不得為聲請人或為相對人。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所示各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前開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為 姜榮昇悅盛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本件再審聲請人及其所列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均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有再審聲請人所提原確定裁定在卷可稽,再審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案號原確定裁定案號原確定裁定日期111年度勞聲再字第387號至第394號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95號至第202號民國1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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