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利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儞丹明 被告 蕭秋勇 被告 蕭進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秋勇、蕭進展間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7,8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