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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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72號聲請人 鍾宇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妤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581180)1紙之票面金額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聲請人於聲請狀事實及理由記載相對人已支付9,000元,惟聲請人請求剩餘金額僅為241,000元,與票面金額及已支付金額相減差距甚大,故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金額是否確定為241,000元,如有誤繕亦請具狀更正。
二、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故聲請人請求金額如逾100萬元,則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