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5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胡達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達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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