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5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即債務人庚○○即 洪家得 之.
辛○○即洪家得之.己○○即洪家得之.戊○○即洪家得之.丁○○即洪家得之.壬○○○即洪家得.丙○○即洪家得之.乙○○即洪家得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