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