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0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泰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智能 即 張蕓筠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張蕓筠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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