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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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原告 錢濤 訴訟代理人 林曉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燕珩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燕珩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燕珩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上報辦公室)」,此為被告雇主之事務所,顯非被告基於久住意旨且有客觀居住事實之處所,致無以合法送達文書,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