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千九佰二十萬二千七百五十元,並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
三、證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十一紙、本票影本二紙。
貳、本件未行言詞辯論程序,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九十五年度 金重 訴緝更㈠字第一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非對本院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