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健洋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健洋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2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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