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6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501號、第176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丙○○前於民國95年間,曾因在網際網路刊登出售線上遊戲寶物而詐取財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96年6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嗣又於97年間,多次以相同手法,刊登不實之出售線上遊戲寶物訊息,使不知情之人下標購買,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確定,再經檢察官聲請,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1年7月確定,現仍執行中。
二、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並無實體商品可供出售,且自始無交付商品之意思,竟於①98年8月2日下午5時40分許、②同日下午6時47分許,先後以「douj51050」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標售「PSP2007/3007型正廠SONY牌主機」、「NDSi主機+R4i+金士頓2G+保護貼」等訊息,虛偽散發出售上開物品之要約誘引,致有瀏覽網頁之丁○○、乙○○陷於錯誤,而分別下標購買,並經聯繫後,於同月6日上午11時33分許、7日上午10時59分許,將價款新臺幣(下同)1萬9500元、6930元匯入丙○○向不知情之 盧姿盈 (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鹽行郵局(以下簡稱為鹽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丙○○再向盧姿盈告稱前開匯款為網拍所得,要求盧姿盈提領後交付予伊。嗣因丁○○、乙○○下標後,遲未取得商品,始知受騙。
三、本件被告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四、證據名稱:㈠被害人乙○○、丁○○於警詢中所為指訴。
㈡證人盧姿盈於警詢中陳述。
㈢證人盧姿盈鹽行郵局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㈣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㈤被告自白。
五、核被告並無實際進行交易之意思,而於網際網路上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出售PSP、NDSi主機等訊息,使人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匯款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不同時間登入上開拍賣網站,刊登不同之拍賣訊息,其後分別有被害人丁○○、乙○○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約匯款到證人盧姿盈之帳戶內,足認被告上開2個刊登不實拍賣訊息之行為,宜分別評價認係基於個別犯意而為,應予分論併罰。
六、次查被告前於95年間,即曾因刊登虛偽之拍賣線上遊戲寶物,涉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6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96年6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