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15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告 郭陳真 連(民國113年1月19日歿)
郭榮福 郭景志
郭宏偉 郭淨瑜 郭貴霞 被代位人 郭貴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內容,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末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二、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尚缺一定程式及要件,爰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㈠、查被告即繼承人 郭陳真連 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3年1月19日死亡,據郭陳真連親等關聯資料所載(見限閱卷),其子女除被代位人郭貴鳳、被告等人外,尚有子女 劉祚淵 ,爰請陳報劉祚淵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劉祚淵是否為本件之繼承人,以及是否聲明承受訴訟,併補陳被繼承人 郭添木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應繼分比例表。
㈡、陳報被繼承人郭添木之次子 郭榮章 (即被告郭景志、郭宏偉、郭淨瑜之父)、長女 郭榮美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郭貴鳳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郭貴鳳就分割與被告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主張被代位人郭貴鳳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78,017元(計算式:附表所示總價11,112,069元×原告主張被代位人郭貴鳳之應繼分1/4=2,778,0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爰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繳。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雅庭==========強制換頁==========附表編號類型項目總面積(含附屬建物、共有部分,㎡)權利範圍參考依據價值(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房屋及土地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建物(○○區○○段000建號)暨坐落同段000之0地號土地62.53建物:1/1土地:78/10000參同路段0號5樓建物實價登錄之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154,546元。9,663,761元2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12278/10000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56,000元。338,770元3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19.1778/10000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56,000元。53,231元4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478/10000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56,000元。11,107元5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6878/10000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56,000元。188,822元6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58478/10000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8,000元。856,378元總價11,112,0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