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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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謝淙丞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謝淙丞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1萬元並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
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106年度台非字第174號裁判意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共2萬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其後,受刑人前開詐欺案件經判決確定在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受刑人到署執行而傳拘無著,遂於民國109年1月17日通緝受刑人等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及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執行卷內資料可佐。惟查,受刑人已於109年4月24日為警緝獲並入監執行,並於同年月28日撤緝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是以受刑人前雖曾逃匿,惟其既已遭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不可再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上開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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