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75號原告 蘇丁厚 被告 陳妍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6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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