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38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百年 即祭彰祀公業 陳瑞成 法定代理人 陳伯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鈴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
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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