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慶章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慶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六一○號判決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合法送達給上訴人即被告黃慶章,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於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不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六一○號判決,特於法定期十日間內就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