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47號上訴人 吳秀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俞定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