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緝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陳怡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陳怡秀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傳、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