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0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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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0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9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國銓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國銓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甚鉅,卻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破壞社會秩序,影響個人身心健康,實有不該;惟念其持有毒品並無更犯他罪,所生危害尚在可控制範圍內,復考量被告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數量、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暨兼衡其前科素行、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被告所持有愷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8.039公克、檢驗後淨重8.020公克,純度約78.5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6.313公克)、毒品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6.437公克,驗後淨重5.830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84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參見偵查卷第42頁)可稽,核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皆諭知沒收;而分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1毒品咖啡包1包沖泡飲品,白色包裝(已拆封)。⑴檢驗前淨重6.437公克,檢驗後淨重5.830公克。⑵檢出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2愷他命1包白色結晶。⑴檢驗前淨重8.039公克、檢驗後淨重8.020公克。⑵檢出Ketamine,純度約78.5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6.313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9236號被告黃國銓男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6樓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國銓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即:Mephedro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其竟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另案遭警執行搜索)後迄110年9月14日11時5分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自不詳之友人處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內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各1包而持有之。嗣警於110年9月14日11時5分,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黃國銓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6樓之6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驗前淨重8.039公克,純度約78.53%,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313公克)及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6.437公克,驗後淨重5.830公克),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國銓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各1紙及查獲照片4張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國銓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內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各1包,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檢察官黃銘瑩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朱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