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5號原告陳○志訴訟代理人陳○彥被告陳○成
陳○○雪陳○德陳○英陳○雲陳○昭陳○○英陳○苓陳○裕陳○女葉○仙陳○玄陳○斌陳○達陳○明陳○翰陳○霖朱○○玉吳○宗吳○賢吳○偉吳○卉陳○珠陳○梅陳○美陳○惜陳○益王○○杯陳○燕陳○媛陳○珍陳○○英陳○謀陳○潔曾○陽曾○瑜曾○雀曾○紅曾○會曾○偉曾○良周○○燕
黃○聲周○笑葉○和即黃○桃之繼承人
柯○珠即黃○桃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陳○成、陳○○雪、陳○德、陳○英、陳○昭、陳○○英、陳○苓、陳○裕、陳○女、葉○仙、陳○玄、陳○斌、陳○達、陳○明、陳○翰、陳○霖、吳○宗、吳○賢、吳○偉、吳○卉、朱○○玉、陳○珠、陳○梅、陳○美、陳○惜、陳○益、王○○杯、陳○燕、陳○媛、陳○珍、陳○○英、陳○謀、陳○潔、曾○陽、曾○瑜、曾○雀、曾○紅、曾○偉、曾○會、曾○良、周○○燕、黃○聲、葉○和、柯○珠、周○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於民國41年12月21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陳○之遺產均有繼承權。茲因兩造對遺產分割方法無法達成一致之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遺產之分割等語。
三、被告陳○雲答辯意旨略以:同意原告之主張等語。
四、被告陳○成、陳○○雪、陳○德、陳○英、陳○昭、陳○○英、陳○苓、陳○裕、陳○女、葉○仙、陳○玄、陳○斌、陳○達、陳○明、陳○翰、陳○霖、吳○宗、吳○賢、吳○偉、吳○卉、朱○○玉、陳○珠、陳○梅、陳○美、陳○惜、陳○益、王○○杯、陳○燕、陳○媛、陳○珍、陳○金英、陳○謀、陳○潔、曾○陽、曾○瑜、曾○雀、曾○紅、曾○偉、曾○會、曾○良、周○○燕、黃○聲、葉○和、柯○珠、周○笑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五、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於41年12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惟兩造無法以協議方式分割遺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兩造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為證,而被告陳○成、陳○○雪、陳○德、陳○英、陳○昭、陳○英、陳○苓、陳○裕、陳○女、葉○仙、陳○玄、陳○斌、陳○達、陳○明、陳○翰、陳○霖、吳○宗、吳○賢、吳○偉、吳○卉、朱○○玉、陳○珠、陳○梅、陳○美、陳○惜、陳○益、王○○杯、陳○燕、陳○媛、陳○珍、陳○○英、陳○謀、陳○潔、曾○陽、曾○瑜、曾○雀、曾○紅、曾○偉、曾○會、曾○良、周○○燕、黃○聲、葉○和、柯○珠、周○笑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二)被繼承人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就上述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兩造目前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而上述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主張裁判分割遺產,即無不合。本院斟酌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各依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配。
六、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等人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妥適。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易佩雯附表一:被繼承人陳胡之遺產編號遺產內容面積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1,357平方公尺8分之1該筆土地應予變賣,賣得之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分得。附表二: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陳○成32分之1陳○○雪、陳○德、陳○英、陳○昭、陳○雲160分之1陳○○英、陳○苓、陳○裕、陳○女128分之1葉○仙、陳○玄、陳○斌、陳○達、陳○明160分之1陳○翰、陳○霖384分之5吳○宗、吳○賢、吳○偉、吳○卉768分之5朱○○玉、陳○珠、陳○梅、陳○美192分之5陳○惜、陳○益、王○○杯、陳○燕、陳○媛、陳○珍192分之5陳○○英、陳○謀、陳○潔、陳○志128分之5曾○陽、曾○瑜、曾○雀、曾○紅160分之1曾○偉40分之1曾○會、曾○良、周○○燕40分之1黃○聲16分之1葉○和、柯○珠32分之1周○笑32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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