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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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林志嘉 被告 黃志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審易字第16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志凱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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