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6號原告 李錦吉 被告 蕭再生
南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壢交簡字第9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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