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貳把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家霖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武士刀2把,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武士刀2把,經鑑驗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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