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88號聲請人 王維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8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售日期│支票號碼│備考│├──┼──────┼─────┼─────┼──────┼────────┼───────┼──────┼───┤│001│國軍同袍儲蓄│軍人儲蓄獎│10104│00000-00000│200,000元│103年1月16日│2│券別:│││會高雄財務處│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