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聲請人 孫振華 代理人 蕭仁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炎煌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4,7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合計為4,73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即具體說明何謂入不敷出、生活所需?)、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就其提出之前置協商條件(即以283萬9,216元分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金額1萬5,774元)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依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之狀態為毀諾,請聲請人提出原協議書,並說明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若有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還款之協商方案,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財產目錄狀況: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6年2月2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㈡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
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㈢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
自106年2月27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請提出受扶養人全體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其餘陳報事項:㈠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2月27日起迄
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㈡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㈢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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