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仕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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