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38號聲請人 袁麗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曾麗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曾麗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請求金額係新臺幣(下同)90,000元(標的金額及附表記載之金額為90,000元)或50,000元(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金額為50,000元),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如有部分清償亦請具狀陳明。
三、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聲請人已繳納500元裁判費,故聲請人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如請求金額為50,000元,則不必繳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