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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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36號聲請人 黃吳香蘭 代理人 黃兆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提出原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3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六九一四九七─八│股票│1│1000││├─┼───────────────┼──────────────┼────┼───┼────┼───┤│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六九一四九八─六│股票│1│1000││├─┼───────────────┼──────────────┼────┼───┼────┼───┤│3│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六一三八0─二│股票│1│96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