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21號聲請人 金阿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
4月2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谷貞豫┌──────────────────────────────────────────────────────┐│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合作金庫銀行新明分│合作金庫銀行新明分│99年11月23日│20,145元│AZ四二八八四六││││行 謝進鳳 │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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