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19號聲請人 蒙擎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3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玲附表:
┌─────────────────────────────────────────────┐│股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一三九五九四─九│1│1000││├─┼───────────────┼──────────────┼───┼────┼───┤│2│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一三九五九六─二│1│1000││├─┼───────────────┼──────────────┼───┼────┼───┤│3│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一三九五九八─六│1│1000││├─┼───────────────┼──────────────┼───┼────┼───┤│4│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一三九五九五─0│1│1000││├─┼───────────────┼──────────────┼───┼────┼───┤│5│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一三九五九七─四│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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