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青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秀鑾 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