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 江文華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於江文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