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附表編號一)、九十一年七月十四日(附表編號二)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林秀圓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葉明輝 │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壹拾萬元│MA三九一四六二││││││││七││├─┼─────────┼─────────┼───────────┼────────┼────────┼──┤│2│葉明輝│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壹拾萬元│MA三九一四六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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