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四四九號
原告甲○○
即 蔣國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仍有證據須作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坤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書記官林寶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四四九號
原告甲○○
即 蔣國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仍有證據須作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坤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