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上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24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1號5樓(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1條等罪,嫌疑重大,且依被告與共犯所參與之多次、多人共同詐騙行為,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8年9月2日執行羈押,且經本院於98年11月19日訊問被告後,自98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其羈押期間至99年2月1日即將屆滿,嗣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9年2月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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