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9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前訂庭期日提出所主張「錄音光碟」中,由民視電視公司所製播「娘家」戲劇之人物錄音對白,以供本院核對。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林望民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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