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2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2865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