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6678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潘為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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