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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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建霆具保人鄭語心(原名鄭如芳)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
000、14889、14897、14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語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蔡建霆因強盜等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鄭語心(原名鄭如芳)於民國109年5月4日為被告繳納後予以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109偵14111卷二第253-257頁)。
(二)本案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經本院定於110年
1月18日、110年1月22日進行審理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同被告按期應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67、69、71、111、113、115頁)。又被告經本院囑託拘提仍未到案,且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見本院卷七第66-68、72-75頁)、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業經另案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附卷可佐,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