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鄭美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素真張金龍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叁仟玖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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