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許宏彰 債務人 吳森全 債務人 黃陳 和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貳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6,666,665元│102年10月22日至102年11月22日│2.956│102年11月23日│├──┼────────┼───────────────┼──────────┼───────────┤│002│250,000元│103年1月15日至103年2月15日│2.956│103年2月16日│├──┼────────┼───────────────┼──────────┼───────────┤│003│499,999元│103年1月31日至103年2月28日│2.956│102年3月1日│├──┼────────┼───────────────┼──────────┼───────────┤│004│833,333元│102年9月14日至102年10月14日│2.956│10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