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
甲○○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