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建源原名徐祺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壹、二、(二)第3行關於「(四六)至(五七)」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六至五一)、(五三至五七)」;第7行、第31行關於「(四五)、(五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四五)、(五二)、(五八)」;第34、35行關於「詐欺取財既遂86罪、詐欺取財未遂9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取財既遂85罪、詐欺取財未遂10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被告所犯(五二)部分,判決主文、犯罪事實及附表均認定係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而判決理由欄將此部分誤寫為詐欺取財既遂罪,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