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姚智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淑妃 間因100年度婚字第625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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