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送達代收人 曾智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
應補正事項:
1.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有婚姻關係存續時)、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3.請提出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4.提出門牌號碼「台北市○○路○○○巷○○號3樓房屋」之現使用情形及其用途?並提出該不動產登記謄本。
5.請債務人陳報現所任職之營業處所地址及名稱;並說明工作性質及內容,提出現薪資25,000元之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6.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7.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8.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